很多男性跟女性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使加害人辯稱碰觸受害人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可能就是「性騷擾」與「不是性騷擾」的區別。 因此,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例如: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值得一提的是,性別騷擾也算是性騷擾的態樣之一。所謂性別騷擾,係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度,例如「女人是花瓶,從來就做不好工作的」、「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就只會哭,根本只適合在家裏被人家養」,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被冒犯,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在具體個案發生時,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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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性騷擾事件,我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如果發生性騷擾,建議你(妳)這麼做: 1、 相信自己的直覺:雖然不是每件事都會構成性騷擾,但請相信自己直覺。 2、 尋求情緒支持:你可以向朋友或同事說出自己的感受,不要因此自責、失去信心,或任何羞愧。 3、 向性騷擾者直接說「不」,要求停止性騷擾:美國平等僱用機會均等委員會建議性騷擾的受害者寫信給騷擾者,其內容包括: (1)事件發生的過程(人、事、時、地、物) (2)受害者對於這件事的感覺及想法 (3)受害者的希望,例如行為人停止騷擾行為,或道歉等 4、 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行為,作為申訴之用。 5、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 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時,應同時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 6、 向管轄單位申訴: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不知或不明者,向警察報案,或向場所主人提出申訴,由場所主人將該申訴案送往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7、 如管轄單位七天內未進行調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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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止性騷擾?
「每個人皆有可能遭遇到性騷擾事件」絕非危言聳聽,為了保護自己免於遭受性騷擾,以及遭遇性騷擾後冷靜、正確地處理問題,以下為制止性騷擾之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措施,期使性騷擾事件之發生率與損害減至最低。 (一) 對性騷擾的本質(即權力差異)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二) 承諾(Commitment):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三) 信心(Confidence):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四) 溝通(Communication):以直接(如面談、寫信等)或間接(如請他人轉告)的方式,讓對方知道他/她的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在做這個動作時,最好順便錄音,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五) 控制(Control):若對方仍依然故我,蓄意騷擾,則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向有權受理單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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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以下為幾個避免性騷擾他人之心法,請銘記在心: (一)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二) 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譬如:不要對任何性別有所貶抑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三) 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當你的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的時候要立即停止。 (四) 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五) 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隨意對別人勾肩搭背等不當的身體接觸。 (六) 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 (七) 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部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八)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九)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十)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如果面對一些難以判斷的場合時,不妨以下列幾項做為自我測試的條件。 (一) 其他人對自己的配偶做這樣的舉動,自己的感受如何?如果會覺得不愉快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 (二) 小孩看見這樣的動作會如何?如果會覺得不好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 (三) 若這件事被公司的內部報導其結果會如何?如果會覺得難堪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行為。 (四) 如果還是無法判斷,請先詢問對方的意見。 (五) 當不確定對方的感受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