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
申訴範圍:
本校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學生會及其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得依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處理程序:
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應於次日起十日內,本人具名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