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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參資格之疑義一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11-24

說 明:

一、 復貴會110年10月15日旺英衛字第11010023號函、111年8月24日旺英衛字第11108003號函。

二、 查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7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90262721號函及105年6月15日衛部醫字第1051664191號函,對於持有國外學歷受訓資格認定及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2條之同等學力之函釋;次查「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9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9條、「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7條,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即證明其具有相關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先予敘明。

三、 為避免各辦訓單位對於學歷採認存有疑義,申請參加初、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

   1、具有初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畢業證書。

   2、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領有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3、具有經教育部採認與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同等資格之學歷證明文件。

   (二)中級救護技術員:

   1、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畢業證書並領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2、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領有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並領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3、具有經教育部採認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同等資格之學歷證明文件,並領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四、 持有國外學歷畢業證書之學員,對於國外初級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採認,由我國駐外使館採認,而對於國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採認,則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又鑑於國外使用語言之多元性,畢業證書經我國駐外館處採認後,需翻譯為中文,由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公證人公證後,再交由各級別救護技術員訓練訓練機關(構)或團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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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