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資訊】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4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受理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9-02

【獎助學金資訊】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4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受理申請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餘請詳閱附件):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 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1、清寒學生獎學金: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甲、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乙、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丙、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丁、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戊、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己、家庭突逢變故者。
       2、優秀學生獎學金:
        (1)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3、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 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二)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 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三)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