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居住地清寒證明及居住地政府核定之去年各類所得證明,經校方核定,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5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且服務學習成績70分以上者(新生第一學期免持成績證明;前學期未修服務學習課程者不受服務學習成績限制)每學期給予補助學金,名額限5名。(由國際處協助辦理)